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11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军,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王志业,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张合意,男,汉族,1990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拓城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军、王志业、张合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