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112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聚诚水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工业开发区水暖卫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虞世孟,经理。
被告:武汉市炫武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顺道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谷亨武,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诉被告江西聚诚水暖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炫武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武汉市炫武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有效送达法律文书之前,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