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3069号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玲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迅,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斯,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街道上成食品商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吴妙兰。
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街道上成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