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02号原告: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大道鸿盛路。
法定代表人:叶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达辉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西约西边坑大街上七巷。
法定代表人:刘光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达辉渔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证据保全费70元,由由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