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181号原告:苏晓星,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斜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海兵。
原告苏晓星诉被告上海斜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原告苏晓星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晓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晓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苏晓星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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