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终16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丰都县贵诚酒业门市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319号。
经营者:钟小丽,女,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永生,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20470671-8。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丰都县贵诚酒业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丰都县贵诚酒业门市部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都县贵诚酒业门市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都县贵诚酒业门市部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丰都县贵诚酒业门市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