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初67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THREESEVENCORPORATION),住所地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状,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向阳,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刘向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4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七七七株式会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