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5438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九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署前路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广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案受理费收取27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