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68号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店锦海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泉山农贸市场西南处(世纪路南首)“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者:叶海军。
本院在审理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张店锦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店锦海超市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产。
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店锦海超市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