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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市北区安吉拉7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02民初2408号
案件名称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市北区安吉拉7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市北区安吉拉7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2408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被告:市北区安吉拉7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和兴路29号。

经营者:董彬。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安吉拉7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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