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694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华士好购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二村环村南路**号。
经营者:雷一明,男,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士好购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