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1839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与惠山区前洲玥欣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11民初1839号
案件名称1839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与惠山区前洲玥欣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惠山区前洲玥欣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839号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中心街2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睦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前洲玥欣日用品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山区前洲玥欣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以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