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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虹鑫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196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虹鑫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大东区虹鑫源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9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虹鑫源便利店。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虹鑫源便利店(以下简称虹鑫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老奶奶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1,000元”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2017年4月18日,老奶奶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虹鑫源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老奶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素燕审 判 员  吴 松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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