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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俊,谢小如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坤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其益思美计算机配件经营部、恒升永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89号
案件名称李文俊,谢小如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坤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其益思美计算机配件经营部、恒升永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文俊,谢小如,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坤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其益思美计算机配件经营部,恒升永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89号原告:李文俊,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谢小如,男,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周立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坤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21号佳丽饭店M95。

法定代表人:曲忠伟。

被告:北京其益思美计算机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B座4109号。

负责人:沈美蓉。

被告:恒升永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九卿,经理。

被告: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B座7-11层。

法定代表人:牟贵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秀华,该公司法务。

原告李文俊、谢小如诉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坤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其益思美计算机配件经营部、恒升永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4日立案。

2016年8月11日和2016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分别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万坤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俊、谢小如撤回对北京万坤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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