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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协会与绥化市某有限公司、五常市某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445号
案件名称某协会与绥化市某有限公司、五常市某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协会;绥化市某有限公司;五常市某合作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445号原告:某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常某,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绥化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被告:五常市某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某协会与被告绥化市某有限公司、五常市某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某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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