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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苏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7民初1681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苏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苏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68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代理人吴青玲。

被告上海苏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葛长江。

委托代理人杨国晖。

委托代理人翁柳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苏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斌审 判 员  郑倩人民陪审员  徐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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