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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荣、胡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1刑初282号
案件名称杨永荣、胡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永荣,胡靖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282号公诉机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永荣,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常熟市,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人杨永荣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5日转逮捕,2016年12月1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涛,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靖,曾用名胡荣粉,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常熟市,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人胡靖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6年11月2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荣、胡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荣及辩护人李涛、被告人胡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永荣、胡靖自2016年8月始,购进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的各类服装后储存于常熟市招商城富莲商务广场B幢1301仓库,并在常熟市国际服装城一楼6街46号千足龙服装店对外销售。

至2016年11月2日,在上述两处地点被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的各类服装17892件,共计价值人民币571049.88元。

被告人杨永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胡靖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永荣、胡靖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永荣、胡靖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杨永荣、胡靖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永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永荣、胡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并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辩护人李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永荣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请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永荣、胡靖自2016年8月始,购进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的各类服装后储存于常熟市招商城富莲商务广场B幢1301仓库,并在常熟市国际服装城一楼6街46号千足龙服装店对外销售。

至2016年11月2日,在上述两处地点被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的各类服装17892件,共计价值人民币571049.88元。

被告人杨永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胡靖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永荣、胡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姬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暂扣款物收据,常熟市公安局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在案实物,商标权利人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信息和鉴定证明,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荣、胡靖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永荣、胡靖系共同犯罪,均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杨永荣、胡靖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永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永荣、胡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均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也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杨永荣、胡靖系犯罪未遂、分别有自首和坦白交待行为、且当庭悔罪和均愿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对被告人杨永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胡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永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胡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三、暂扣于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服装一万七千八百九十二件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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