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167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1301。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飞,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