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知民初25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丹,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协商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2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25元退还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