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9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福升鑫综合超市。
经营者:周丽锋。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福升鑫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丽审判员 葛 钧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