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36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丰,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鹏煜小吃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
经营者:王凤琴。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鹏煜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