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16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集镇天天惠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江集镇长安街北段天天惠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东琴。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集镇天天惠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