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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驰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588号
案件名称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驰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广州驰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88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驰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贵。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驰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驰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江苏省常州市,本案应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被告广州驰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广州驰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驰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州驰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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