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2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古家百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古家百年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古家百年酒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安徽古家百年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古家百年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