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534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包金书,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金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025元退还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