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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正举与无锡克普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爱普森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民初232号
案件名称雷正举与无锡克普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爱普森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正举,无锡克普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爱普森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32号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朱光全,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克普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金城东路301-1-1908。

法定代表人:徐作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玮玮,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瑾球,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爱普森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镇蓉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雅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无锡克普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普斯公司)、无锡市爱普森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正举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克普斯公司、爱普森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对被告无锡克普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爱普森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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