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27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远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冠华路5幢东起第5间(五星电器西侧80米)。
法定代表人:郁正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进,江苏省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建湖县远达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