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34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8。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扬荣,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林丽双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北工业区96号,注册号350582603863741。
经营者:林丽双,女,1963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林丽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