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知民初46号 原告:快销天下商业管理(山东)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颐高上海街。
法定代表人:李孟龙。
原告:临沂麦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与羲之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孟龙。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振臣,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汇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中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小镇。
法定代表人:高浪浪。
原告快销天下商业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临沂麦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汇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快销天下商业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临沂麦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为被告延安汇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供涉案软件服务的案外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快销天下商业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临沂麦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快销天下商业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临沂麦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快销天下商业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临沂麦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