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60号原告:严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卢永伟建材经销处。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蒂王卫浴有限公司。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卢永伟建材经销处、潮州市潮安区蒂王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永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