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安阳县水冶镇德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执203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安阳县水冶镇德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安阳县水冶镇德隆眼镜店;李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德隆眼镜店,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北人民路口西。

被执行人:李中,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关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县水冶镇德隆眼镜店、李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知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德隆眼镜店、李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德隆眼镜店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李中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冻结、查封期间由财产所有人负责管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买卖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