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要市南岸国旺通信店,经营场所广东省高要市南岸南兴二路。
经营者:严伟艳,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
被告:高要市南岸炬旺通��数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高要市南岸南兴二路。
经营者:叶锋,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生,住广西容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要市南岸国旺通信店、被告高要市南岸炬旺通讯数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