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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凯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昊瑜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4民初5441、5442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凯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昊瑜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凯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昊瑜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5441、5442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凯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53号(市场地址:中山三路53号二楼及3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华。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昊瑜日用品店,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53号金凯商业城三楼,经营者张坤发,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赤岗二街1号大院19号702房。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凯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昊瑜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每案275元;

两案合计5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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