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479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玲,李莎莎,均系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来福生活广场,住所地:扶沟县金海路珑园古镇33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春晓。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扶沟县来福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26日以双方已针对纠纷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