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6470号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艳艳红烟酒副食店,经营者詹国君,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恒安路*****号。
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艳艳红烟酒副食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向被告有效送达前,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