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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云村、深圳市五大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终235号之一
案件名称林云村、深圳市五大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云村,深圳市五大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235号之一上诉人(一审被告):林云村,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平阳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五大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发北路以西电子科技大厦C座21E1,实际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燕山大道8号l号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林柳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龙兴路三巷lO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云村、深圳市五大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于2016年4月6日收到林云村上诉状后,于2016年12月14日向林云村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

该通知书载明:林云村应于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300元。

该通知书送达后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林云村始终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云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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