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9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万联购超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经营者:王志财。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万联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320元,2295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