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935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42705964。
法定代表人:王之。
委托代理人:韩波。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陈家鑫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北路物资大厦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10474554。
经营者:陈潮雄。
上列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陈家鑫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