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3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国缘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田路10188号。
法定代表人:伊祖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跟鹏、周书琴,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10层1001B号。
法定代表人:徐莹,董事长。
原审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A区101号。
法定代表人:齐红兵,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营业场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101(天佑城负101)A区。
负责人:李国辉,总经理。
以上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欣,女。
上诉人山东国缘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国缘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国缘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国缘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山东国缘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