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爵诚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云星珠坑村大街北横一巷****。
法定代表人:朱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div>法定代表人:李韧,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
上诉人广州市爵诚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爵诚户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实业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爵诚户外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本案由住所地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明事实。
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中艺实业公司将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之一提起诉讼,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为爵诚户外公司提供销售平台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提供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且提出了停止侵权等明确的诉讼请求,故阿里巴巴公司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因阿里巴巴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爵诚户外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