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86号之一 原告:陈朗,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世尧,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陈朗与被告丁世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朗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开支)”。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陈朗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原告陈朗负担。
原告陈朗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