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54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118号19层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6025597Y。
法定代表人:张雱,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015136。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女,系上述两被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金珊伟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369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76943503P。
法定代表人:王阿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玮,北京市欣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金珊伟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北京金珊伟奥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