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219号 原告: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商城大道12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罗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瑛,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优联衣号裤业服装店,经营场所保定市易县迎宾小区东区第四幢商业门市12号。
经营者:潘明明。
被告:潘明明,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易县。
原告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县优联衣号裤业服装店、潘明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