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0791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仰望神食品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康晓清。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仰望神食品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9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桐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