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979号原告: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六路3号15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雷建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彩媚,女。
被告:深圳市东峻日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深圳智汇创新中心A503B。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峻日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