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99号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村委工业大厦C栋。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粒麦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A座387室。
法定代表人:胡亮。
被告:胡亮,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淳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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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粒麦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胡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翠华审 判 员 马振军人民陪审员 曹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