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393-2号原告:高途乐公司(GOPRO,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伊夫•索尔特曼(EvaT.Saltman),该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及助理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晋南,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弘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孚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利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益民,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途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弘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孚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07××××.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高途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途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途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高途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审 判 员 杨 馥 维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