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红孩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萧岗明珠路归南一号首至四层广州市新市名汇广场3楼B区012号铺。
法定代表人:蔡史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红孩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3××××.2,专利名称:LED随身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