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386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勤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娟,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仁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洋。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仁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