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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达硕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明硕音响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60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达硕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明硕音响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达硕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明硕音响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00号原告:东莞市达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汀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方银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明硕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上元村茶南路(利得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汤先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锦、龚杨立,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

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达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明硕音响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达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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